(2015)万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周某甲,女,汉族。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相识,经过短暂相处后,于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6日举办婚礼,2014年10月9日女儿周某丙出生。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差,然而在原告怀孕期间,多次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保持非正常联系,被告也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向原告写下保证书,被告的行为使得原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更加脆弱。此外,由于双方性格、思想的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2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与某一医院护士有暧昧联系后,原、被告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此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被告对妻女不闻不问,丝毫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月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我很珍惜我现在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底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周某丙。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爱,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于一般家庭矛盾。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子现年幼,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互帮互爱,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在庭审中被��也表示愿意为家庭作出努力和改变,很珍惜现在的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