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肖俊杰与石红芳、章国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红芳,肖俊杰,章国海,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红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俊杰。原审被告章国海。原审被告王宇。上诉人石红芳因与被上诉人肖俊杰、原审被告章国海、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磨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2015年3月5日原审法院向石红芳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书,石红芳拒收,至今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红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