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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菊清与吴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清,吴兰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吴菊清。委托代理人刘冬明,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兰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清与被告吴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兰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清撤回对被告吴兰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