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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万成与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成,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成,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思诗申请执行人李万成与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长民五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万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497.56元、执行费73246.00元,总计56230.02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康大食品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5623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