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凌荣炳与孙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荣炳,孙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58号原告:凌荣炳。被告:孙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荣炳诉被告孙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荣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荣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荣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凌荣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