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菊英与周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修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英。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修武与被上诉人王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修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周修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焱奇审 判 员 付焰明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