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2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薛军辉、徐迪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薛军辉,徐迪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26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负责人梁健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军辉。被执行人徐迪雯。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军辉、徐迪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薛军辉、徐迪雯应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逾期利息47051.01元,并承担诉讼费17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薛军辉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8号骏凯豪庭威尼斯大道三街6-2座别墅,并将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余下13637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尚欠的余款,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2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悦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