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石长富与孙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3���原告:石某某。被告:孙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