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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石长富与孙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93���原告:石某某。被告:孙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