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6号申请人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万隆。申请人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清算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3140005124260390;金额:183544.31元;出票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嘉龙电器制造厂;被背书人依次是:中山市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盛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2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8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春保森拉天时硬质合金(厦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