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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被执行人陈建设。申请执行人王长明与被执行人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蕲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陈建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设于2014年12月份退休,每月工资收入180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建设在蕲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每月工资收入1300元,直至执行标的43000元全部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茂审判员 章 超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朱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