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掌起镇万事杰电器厂、宁波博皓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镇万事杰电器厂,宁波博皓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杨爱珍,王杰,施斌,邢凌,潘国飞,潘宁,王大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柳柳,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万事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东埠头村。投资人:王大范,该厂厂长。被告:宁波博皓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慈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潘国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爱珍。被告:王杰。被告:施斌,宁波博皓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凌。被告:潘国飞,慈溪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宁。被告:王大范,慈溪市掌起镇万事杰电器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万事杰电器厂、宁波博皓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杨爱珍、王杰、施斌、邢凌、潘国飞、潘宁、王大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