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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林某甲,农民。被告:林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