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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罪犯艾清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914号罪犯艾清华,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以(2012)龙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2年6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2013年12月8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变更至2018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清华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清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