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六廷、刘军飞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飞,黄六廷,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军飞,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六廷,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城区(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55200234-6。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杨、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六廷、刘军飞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起诉之事由涉及该小区内众多住户,涉案金额巨大,且已有该小区其他三十余户住户向贵院提起诉讼,该类案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重大影响,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及该小区内起诉的众多住户的涉案金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