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汤聪华、陈碧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汤聪华,陈碧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0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华安县××计生办专职干部,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汤聪华,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陈碧桂,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汤聪华、陈碧桂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聪华、陈碧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执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