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付山与王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付山,王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徐付山,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被告王松,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付山诉被告王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付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徐付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