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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飞与被告林周恩、李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飞,林周恩,李学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陈文飞,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周恩,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飞与被告林周恩、李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陈文飞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