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庆云与吴志宏、王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云,吴志宏,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云,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吴志宏,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玲,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君根,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夏国松,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郭海东,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红玲,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猛、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