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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胜钜与刘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钜,刘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陈胜钜,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波,是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惠琴,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陈胜钜诉被告刘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19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钜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