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旭东与曹竞予���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东,曹竞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曹旭东。委托代理人:杜群超,(一般授权)。被告:曹竞予。原告曹旭东与被告曹竞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燕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竞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旭东起诉称,被告曹竞予于2015年1月19日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约定利息2分,并由被告贾俊泽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亲自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现请求:1、判令立即归还本金壹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曹旭东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曹竞予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作如下认定:被告曹竞予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曹竞予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向曹旭东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60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追讨本借条款项,借款人同意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车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曹竞予在借条上写到现金已收到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借款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已收到被告曹竞予支付的利息1000元,尚欠本金10万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曹竞予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陈述被告曹竞予支付的1000元利息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曹竞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旭东借款本金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竞予负担1138元,由原告曹旭东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