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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耀晶与徐浩伟、张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耀晶,徐浩伟,张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周耀晶。委托代理人张植荣。被告徐浩伟。被告张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耀晶诉被告徐浩伟、张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耀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耀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耀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由原告周耀晶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