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1243部队与乌鲁木齐千秋自动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1243部队,乌鲁木齐千秋自动门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602-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243部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东路473号。负责人:任树军,该部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雪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婷,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千秋自动门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2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何成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邓应昌,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243部队与被告乌鲁木齐千秋自动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大,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