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罗世琼与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琼,梁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罗世琼,女,生于1982年9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被告梁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洪,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罗世琼与被告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原告罗世琼以被告已为其履行了户口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世琼承担。审 判 长 卫晴刚代理审判员 詹 亮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