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早雪,经理。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明,经理。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7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