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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小宝与张敬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贾小宝。委托代理人:程建伟,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敬双。原告贾小宝与被告张敬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伟、被告张敬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1月份从原告处购买橱柜,尚欠货款18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但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货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在2014年1月,我在原告处购买了橱柜及相关配件,具体金额记不清了,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余款18000元,未支付的原因在于橱柜出了问题,业主未给我钱,所以我也没钱给原告。因橱柜出现问题,我保留起诉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4年1月份从原告处购买橱柜及其相关配件,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8000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对橱柜买卖关系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称原告所售商品存在问题,但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审理其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敬双给付原告贾小宝货款18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