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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富怀与曹树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怀,曹树珉,朱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杨富怀,男,1955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朱国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怀诉被告曹树珉、朱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富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