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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丰祥与王全、章宜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祥,王全,章宜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丰祥,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全,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宜城,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王全、章宜城的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