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光荣、被申请人武汉盘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徐光荣,武汉盘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8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单元*层**号。负责人:张开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徐光荣,男,汉族,1956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盘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系该公司董事。申请人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4)第291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4)第29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广州市百纳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陶 歆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