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新通大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新通大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新通大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伯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通大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