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雪芹申请执行邹书堂、申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雪芹,邹书堂,申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申雪芹,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书堂,男,1964年1月30日生,仡佬族。被执行人申巧红,女,1965年8月23日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申雪芹申请执行邹书堂、申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家中又无任何财产,且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务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雪芹在被执行人邹书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王正榜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