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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茂昌、闫俊辉与王法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茂昌,闫俊辉,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闫茂昌。申请执行人闫俊辉。被执行人王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法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法对豫G×××××号普通低速货车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法所有的豫G×××××号普通低速货车。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法不得转移该车辆,不得对该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闫茂昌、闫俊辉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王法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