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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兴平市永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永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斯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永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鲁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人斯树友,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永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00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