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盛军与徐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盛军,徐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徐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徐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盛军与被告徐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徐盛军负担。审 判 长 黄野松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杨群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