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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符寿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寿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0号罪犯符寿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寿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89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8日交付龙岩监狱执行改造,2004年9月10日调建阳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寿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规于2014年12月19日作为质检员未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10月至12月履行好号房副组长共奖1.5分;2012年12月参加监狱文化周红歌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质检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分。2015年4月8日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寿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