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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昌明与蔡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明,蔡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杜昌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伟斌,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毕志灿,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昌明诉被告蔡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昌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327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昌明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杜昌明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麦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