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翼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刁秀萍诉卫天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秀萍,卫天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刁秀萍,男,现年66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卫天恩,男,现年74岁,山西省翼城县。原告刁秀萍与被告卫天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秀萍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秀萍撤回对卫天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秀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华助理审判员  王海风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