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超与王强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超,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秦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3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强名下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山水绿城X栋XX楼X号(产权证号:20140XX**)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