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勤诉被告李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勤,李志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杨庆勤,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原聚柏、王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杰,男,汉族,成年人,现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杨庆勤与被告李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本院没有查到被告李志杰的户籍登记及住所地,被告的联系电话的机主也不是李志杰。原告在限期内亦未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及李志杰的真实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庆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东审 判 员 周绪华代理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