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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勤诉被告李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勤,李志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杨庆勤,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原聚柏、王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杰,男,汉族,成年人,现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杨庆勤与被告李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本院没有查到被告李志杰的户籍登记及住所地,被告的联系电话的机主也不是李志杰。原告在限期内亦未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及李志杰的真实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庆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东审 判 员  周绪华代理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