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广练与卢溢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广练,陈邦辉,单晓东,卢溢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广练,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雯,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溢灶,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潘福全,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邦辉,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原告:单晓东,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卢广练因与被上诉人卢溢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广练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广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广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05元,由上诉人卢广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