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尧尧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尧尧,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崔尧尧。委托代理人邓俊英,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广州路经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尧尧与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尧尧撤回对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尧尧负担。审 判 长 徐丛堂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