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立民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邹晓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鑫,邹晓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立民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男,32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经商,现住日喀则市。委托代理人刘艳,女,27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经商,现住日喀则市上海广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晓菊,女,50岁,汉族,江西省鹰市余江县人,个体经商,现住日喀则市上海广场。上诉人王鑫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法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鑫与被上诉人邹晓菊已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拉巴次仁审判员 巴桑普尺审判员 边 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次仁德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