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谢志桂。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法定代表人刘礼宁,董事长。原告谢志桂诉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志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谢志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中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