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法定代表人孙广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嵬,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旭,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环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史玉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原北京市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4)第09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北京市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4)第09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北京市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4)第09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