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康康与西安亚迅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康,西安亚迅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赵康康,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亚迅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41号美博汇商城东-12号。法定代表人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康康诉被告西安亚迅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康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康康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