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补锡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补锡芬,周惠娟,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938-1号申请执行人补锡芬。被执行人周惠娟。被执行人陆伟。补锡芬与周惠娟、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周惠娟、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补锡芬借款20000元,周惠娟、陆伟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案件受理费300元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补锡芬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