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宏。委托代理人:苏洪维。委托代理人:王予力。被告: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庄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