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同达美建材有限公司与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2号关于广州市同达美建材有限公司与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同达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49.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949.92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付)。因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