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行立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师磊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小行立字第00008号起诉人师磊。本院收到师磊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下简称小店分局)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主张:1、依法确认小店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小店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小店分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师磊诉求涉及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的行政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起诉人师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师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宏霞审 判 员 田晓彩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