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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姜某。被告陈某。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