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黑山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黑山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胜利乡尖山子村。法定代表人:徐洪彬,职务,总经理。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刘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王振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恒大膨润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